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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3年12月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3-12-09 08:15:00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光宝所作的《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去年全国人大作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来,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对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及时动员部署,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更加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权利,完善审判和执行程序,并通过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和场所硬件设施建设等进一步强化执法保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今年刚刚开始实施,在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全省各级公检法司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

  一、着力提升执法理念

  全省各级公检法司机关要深化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对刑事司法工作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修改后的刑诉法精神上来,统一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的要求上来,正确处理好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依法履职与切实尽责的关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理性、规范执法。要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着力完善制度措施

  1.严格落实证据制度。一是严格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健全和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调取、审查制度规定,切实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据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研究。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增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动性,更加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三是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快研究确定关键证人的范围,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和补偿等措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研究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侦查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四是加快研究解决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转换为证据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在严格依法审批和适用的情况下,加强技术侦查措施证据转换的研究,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

  2.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情形,完善审查逮捕程序,准确、科学、合理适用逮捕措施。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稳妥推进监视居住措施适用,认真研究解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人员保障问题;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逮捕后羁押问题。

  3.严格落实辩护制度。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和防止冤错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教育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督促律师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检法司机关都要按照法治思维积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4.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基本内涵的研究,完善执法措施和执行方式,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落实帮教安置基地,丰富帮教措施和内容,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社区矫正专业机构,加强工作力量。

  5.加强特别程序制度建设。公检法司机关要深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研究落实,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协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刑事和解制度,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确定适用范围,完善和解工作程序,确保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落实强制医疗程序,加强强制医疗场所设施建设,细化执行方式和措施。

  三、着力增强执法保障

  公检法司机关内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的考核引导机制,发挥考核的正确导向作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办案能力。公检法司机关之间既要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更要加强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机制建设。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有关机构、场所、装备、经费等,支持公检法司机关建立完善办案硬件设施,为刑事司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依法推进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支持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以上意见,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将结合2014年司法监督方面的专项审议,跟踪监督本次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相关附件下载:
常办54号(贯彻实施修改刑事诉讼法情况的审议意见).ceb
来源: “中国·浙江人大”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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